2001年天津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若干規定
進駐創業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优惠待遇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關稅优惠
◎ 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
    為鼓勵和吸引海外留學人員特別是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天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于2001年發布了《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几個部分。
    一、明确了海外留學人員的范圍
    文件規定,海外留學人員是指:公派、自費出國留學在國外正規大學獲得學士以上(含學士)學位人員;在國內已獲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并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國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留學學成在國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國國籍或已獲得長期(永久)居留權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二、海外留學人員可以靈活多樣的方式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單位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可以長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來去自由。
    留學人員可以采取柔性流動的方式來津工作或在海外為津服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到本市國家机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到天津駐海外的企業、机构工作或兼職。
    ②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開放)實驗室、科學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到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③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進行合作研究;与本市企事業單位合作,在國內或國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④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項目,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將國外科研項目委托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体進行研究開發。
    ⑤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津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等開辦專業性咨詢公司;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津投資;承包租賃經濟實体、研究開發机构。
    ⑥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机构等條件,与本市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幫助本市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⑦在本市注冊中介机构,為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系外國專家來津舉辦各种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建立与國外學術技術團体的聯系,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与合作;在國外從事為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⑧用人單位与本人協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三、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辦理程序
    文件規定: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确定接收單位,或与天津市留學服務中心聯系,委托其代為推荐接收單位。
    來天津工作的留學人員,需辦理人事關系和常住戶口的,應填報《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登記表》,并提供護照及以下材料:
    ①在國外取得學位人員須提供國外學歷証明、學位証書、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証明》。
    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須提供國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証明、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証明》以及出國前在國內獲得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証書。
    ③具有國外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須提供有關部門的認定材料。
    ④上述人員在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辦理落戶手續時,須提供原戶口注銷証明。
    持中國護照來津工作的留學人員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憑市人事局開具的介紹信,由市公安局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四、在子女落戶、出入境等服務保障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
    ①在津落戶的留學人員,其配偶及18歲以下(含18歲)子女可以隨遷;身邊無子女的,亦可隨遷一名成年子女;屬于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隨遷一戶成年子女。暫時不能隨遷的今后可以隨時遷入。其配偶和子女在國內是農業人口的,可辦理“農轉非”;是工人或干部的,由接收單位分別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辦理調動手續。
    ②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來津工作,可申辦一年多次入境簽証或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証,申請在津定居的,可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証。符合人事部關于回國(來華)定居專家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短期來天津工作不能按時离境的,憑相關証明可申請簽証延期。如确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証的,可依据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証。
    ③留學人員來津定居工作的,其回國時攜帶的研究資料、書籍文獻等物品,憑市人事局出具的有關証明,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已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已加入外國國籍,來津工作1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其攜帶的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入境,可享受与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同等待遇。留學人員來津工作,需從國(境)外進口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單位向天津海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驗放手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証明和商業單据,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到指定銀行兌換。
    ④來津定居的留學人員,出國前已辦理了离職、辭職手續或与原單位中止工作關系的,來津后可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局辦理接轉手續。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學位的年限及學成后在國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在國外工作的時間与出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齡。留學人員配偶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后,因陪讀等原因出國被原單位除名的,其國內繳費年限与來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原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仍有效。上述人員需要補繳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有關規定補繳。
    五、在收入報酬方面,提供了多种分配方式
    ①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用人單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報酬,可按現行規定辦理,也可以由用人單位与留學人員協商确定。留學人員到本市國家机關工作的,按照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②留學人員在國外或來津工作期間,在專有知識、技術專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開發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識權益。留學人員以技術、管理要素參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額由雙方商定,其中屬于專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專利使用費。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非專利技術的,可以在3年內按其年產生經濟效益稅后利潤的30%獎勵本人。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股權、期權的方式支付留學人員報酬。以技術要素參股創辦企業的,按照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對合法提供的國外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科研成果被采納投產,由使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連續3年按其年產生經濟效益的稅后利潤5%獎勵本人。從事中介活動的,可收取中介費或佣金。
    ③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所得稅后收入可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④留學人員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享受出國探親假,往返直達旅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在工作、科研、創業等方面提供良好環境
    文件規定: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后需要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不受原有專業技術職稱和任職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國外的工作經歷和學識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在國外取得的与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和与我國互認的職業資格,原則上給予承認。
    文件還規定:各用人單位應為留學人員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條件,在實驗設備、科研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具体包括:
    ①對在某些學科和專業處于世界領先水平,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可按國家和我市現行規定渠道獲得經費支持。留學人員來津后暫時沒有住房的,可向市人事局租用留學生周轉房。
    ②來津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子女入托、入學、轉學,由其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教學質量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已在國外高校就讀的子女,可申請在天津市屬高校插班學習。子女就業可享受市民待遇。
    ③留學人員來津以外匯投資創辦企業,可憑護照和《留學回國人員証書》注冊登記,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天津市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与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在企業注冊、土地使用、稅務、商檢等方面,簡化手續,減少環節,天津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條龍”服務
    ④留學人員在留學生創業園創辦企業的,在稅收、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享受所在區的优惠政策。
    ⑤建立留學人員信息庫,為用人單位和留學人員提供信息服務,幫助用人單位建立与海外留學人員的聯系渠道。通過天津留學人才网,為留學人員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
    ⑥建立优秀留學人員表彰獎勵制度。留學人員為天津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才引進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獲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獎。留學人員為天津開發或在天津轉化的科研成果,可參加本市科技獎勵評選。
    七、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优惠政策
    為了鼓勵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后在國外金融机构、跨國公司、國際組織、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從事金融、工程技術、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并為本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具有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以及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各類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文件規定,他們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擔任企事業單位的高級技術和管理職務。企事業單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選條件,按干部管理權限,可聘任、委任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擔任業務、技術領導職務或高級行政管理職務,放棄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還可以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
    ②對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單位發放一定住房補貼的辦法,由其租住或購買。來津定居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和我市高新技術領域急需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由用人單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4万元安家費,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50%,其中購置住房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5万元。
    ③對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應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對我市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挂鉤,并建立競爭激勵机制,根据其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
    企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可根据其所任職務和專業水平,自定工資和津貼標准并列入成本。在國有大型企業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單位根据其所任職務和能力,參照在津外資企業同類人員的工資水平确定。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銀行、保險、証券業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標准高定2-3個職務工資檔次。以后晉升工資,應同其他人員一樣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執行現行國家統一工資標准的每月可另給相當其工資5倍的職務(崗位)津貼,對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工資10倍的職務(崗位)津貼。銀行、保險、証券業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津貼標准由用人單位确定。對符合津地稅辦[2001]8號文件規定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优惠政策。
    ④支持我市電子信息、生物技術与現代醫藥、新能源、光机電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環保產業等高新技術領域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可由所在單位比照其在國外的收入標准協商确定。對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的,可向市科委申請項目啟動費支持或向市人才發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請無息貸款。
    ⑤鼓勵銀行、保險、証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不受編制、工資總額、職稱崗位職數的限制。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其第一年的工資和租房補貼,可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給予資助,所需科研啟動經費可向市人才發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請無息貸款。
    ⑥鼓勵海外优秀留學博士來津開展博士后研究。對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進入天津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開展博士后研究的,可先進站,后追加計划。對在國內外博士后科研机构完成研究課題期滿出站的博士后,來津或留津工作的,一次性給予安家費和租房補貼5万元。其中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2万元。
    ⑦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其隨歸子女,在國外學習5年以上,回國后在3年內參加中考或市屬大專院校招生考試,可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照顧條件給予加分。
    ⑧對在津任職的留學歸來人員中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提供入出境便利。根据需要,按規定可發給最長5年期的多次入境簽証。對需常住的可發給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証,對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時發給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証。
    文件要求,各級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勞動、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執行本規定,并加強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做好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和為津服務的各項工作。
◎ 進駐創業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如下优惠待遇: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
  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
  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与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
  向調節稅。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据《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對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
  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
◎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關稅优惠:
•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証,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園區管委會的批准文件驗放。
•經海關批准,可以在園區內設立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工厂。
•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從園區外收購產品或者代理出口園
  區外產品,未在園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或者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增值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照章征收出口關
  稅。
•用于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園區管委會的批准文件,經海關審核后,免征進口關
  稅。
•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園區工作或者興辦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优惠待遇。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优惠待遇外,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优惠待遇。
•在園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优惠待遇外,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
  他优惠待遇。
◎ 2001年天津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實施意見》中有關專利申請的資助政策鼓勵天津市單位和個人開展發明創造的積极性,扶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成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天津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對象是作為專利申請人的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個人。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國內專利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天津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新技術、新產品,其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屬于天津市重點產業發展領域;
    2、2001年l月1日∼12月31日的專利申請(以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日期為准),其中 2001年7月31日之前的專利申請只資助專利申請費;
    3、專利申請人的地址屬于天津行政區(以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為准)。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國外專利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所申請專利屬于天津市重點發展計划項目中的新技術、新產品;
    2、所申請專利屬于信息技術、生命科學技術、能源技術、環境工程技術、新材料、空間技術等當代高新技術領域;
    3、經審查認定具有較好的國際市場前景;
    4、2001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間提出的國外專利申請〔以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日期為准);
    5、專利申請人的地址屬于天津行政區《以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為准》。
    第五條 國內專利申請資助標准:
    1、專利申請費資助標准:發明專利950元/件; 實用新型專利3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300元/件
    2、專利代理費資助標准:發明專利1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7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200元/件;
    3、專利申請費用經批准減緩的按實際發生數額資助;非職務發明申請費未辦理減緩的,按國家《申請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的減緩比例資助;
    4、專利代理費實際發生額低于資助標准的,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第六條 國外專利申請資助標准:
    1、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通過PCT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時,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及部分專利代理費,即每件專利申請資助人民幣0.5-3万元;
    2、專利申請費及專利代理費實際發生額低于資助標准的,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第七條 申請資助金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報驗下列材料:
    1、天津市專利申請資助審批表1份《審批表由市知識產權局据供》;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复印件1份,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
    3、繳納相關費用的正式發票原件及复印件l份,單位的發票原件審核后退回。
    4、申請專利申請代理費資助,提交代理机构委托書复印件1份;
    5、要求辦理申請國外專利資助,需提交相關專利檢索報告及專利申請受理國的市場預測報告1份;提交受理國的官費(申請費)和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費的正式票据及复印件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
    第八條 領取資助金的單位憑單位有效發票領取轉帳支票;領取資助金的個人憑身份証或戶口本領取現金。
    第九條 申請資助金的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証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資助金申請,并組織對專利申請項目的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市區知識產權資金領導小組審批。市知識產權局根据批复意見辦理資助金支付。
    辦理時間:國內專利申請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每月21日∼30日受理資助申請,截止時間2002年1月30日;國外專利申請.按照《申請國外專利資助實施細則》每年受理一次,2001年8月1日∼12月31日申請國外專利的,于2002年1月1日∼31日受理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部門: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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