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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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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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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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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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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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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关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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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
(一)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市实现“三步走”战略的重大举措之一。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步走”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抢抓机遇,与时俱进,放心放开发展,求新求快求高,做优做大做强,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各级政府要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要努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搭建有效的载体,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努力培育和发展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类市场主体,促进自发的经济要素成长为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制成为股份制的市场主体,促进国内外资本和企业进入本市成为本市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吸纳、激活、盘活各种资本,努力使资金运作活起来。要积极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加快公有制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真正使企业活起来。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导社会各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鼓励和参与投资创业,使人的创造力活起来。
(三)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以及联系企业与政府的纽带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制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自律和依法维权;认真履行行业技术培训、行业资格认证、行业服务标准制定、行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产品价格协调、行业经济指标统计等职能,真正成为政府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手。
(四)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要加强道德建设和信用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接受行业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防范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五)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取消,对应当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条件。今后,对确有必要设定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以听证会或论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限期等内容。
(六)下放工商登记权限。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委托各工商分局核准;无需照前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和变更登记,下放到工商所办理。
(七)积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照前审批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八)积极试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的告知承诺制度。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由工商部门代审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审批部门在发照后的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吊销其证照或由审批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核销其营业范围。
(九)全面实行企业属地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以工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税务、劳动保障、质监和统计等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严格实行企业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核发登记证,并载明工商注册登记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确保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代码完整、统一。
(十)提高个体工商户纳税的起征点。提高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提高销售货物等应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服务行业等应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应税劳务的税收起征点。
(十一)简化税费征收办法。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等纳税方式缴纳税费。非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通过远程电子申报方式缴纳税费。对在各类市场内经营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代征税费。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制定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
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税款的办法。对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十二)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积极推行网上年检,网上年检要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完毕。工商部门要减少企业年检内容,简化网检审查程序,降低年检费用,实行年检报告书的核准、盖章、缴费、贴花一次完成;扩大免检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逾期未年检并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论是否事先申请缓检,不再罚款。
(十三)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企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业检查以外,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对私营企业实施审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进行审计时,一般应当按照企业审计管辖范围实行送达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十四)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按照公开、统一、平等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市和区县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加强网上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行政许可网上受理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增加服务功能,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公众留言等交互平台;解答企业和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收集整理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企业发展的信息化服务支撑。
(十五)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和街道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信息体系,全面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育、发展情况,并作为反映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数,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建立政策法规和经济信息平台,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法规信息、政务信息和商务信息。
三、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改制条件
(十七)实行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缴付额占注册资本10%的即可注册,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齐。
(十八)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在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同时,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十九)放宽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从其规定。
(二十)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除市政府明确的市区主要景观道路和交通主干线外,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和经登记注册能提供经营场所市场的,只提交出租方加盖登记备案机关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不再提交产权证明。住宅房屋改为其他用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改革注册登记住所权属证明方式。对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他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租用经登记注册的市场摊位进行注册。各区县要选择1至2条街道,开展将沿街底商统一规划置换改造为经营场所的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进出口资格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文件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依法放开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核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一般项目经营的,不视为超范围经营。放宽企业投资限制,企业依法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工商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累计数额。深化电力、交通、市政、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完善行业竞争机制。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对需要办理的项目立项等行政审批事项,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十四)简化改制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五)据实甄别确认企业性质。对名为国有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机构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按照《关于区县个人投资“挂靠”集体企业脱钩规范操作的意见》(津体改发〖2003〗6号)的规定办理。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变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十六)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集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以及摘掉“红帽子”“洋帽子”的私营企业,其资产评估、产权过户、土地使用权过户等涉及的各项费用,按现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加强融资支持
(二十七)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体系。搞好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使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使用规范化;扩大采集范围,使信用信息内容充实,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面貌;注重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依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有关部门要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的企业实行信用监管,免除日常检查。
(二十八)制定和实施信用户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信用户,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的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
(二十九)鼓励扩大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市财政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管理中心贷款担保作用。市财政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在5年内每年扩充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适度降低贷款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范围。鼓励区县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从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三十一)鼓励社会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存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等制度的贷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制定和实施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三十三)积极开展职工持股信托,鼓励企业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后,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
(三十四)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解决上市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主业,提高经济效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断增强直接融资能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机制。
五、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和区县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表彰优秀私营企业活动。把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实行定向对口帮扶指导,促其做优做大做强。对重点帮扶的私营企业,可按其贡献给予奖励。
(三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科技型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度发生额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三十七)制定和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部门要参照城镇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郊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小城镇企业和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我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三十八)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十九)积极办理土地和产权等相关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因历史原因利用原建筑搞建设或办企业,以及摘“红帽子”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有关产权证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照招、拍、挂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租赁期限内建设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办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兑现减免税费或资金资助等政策。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有关部门要兑现各项鼓励政策。
(四十一)积极鼓励各区县发展商品市场和专业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镇建设和集贸市场改造,优先安排市场建设和发展用地,建设商品市场特别是专业市场,以适应市场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为产品提供销售平台,为市场提高集聚效应。
(四十二)鼓励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兴业。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以及外省市来津创办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四十三)鼓励社会各界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中小企业。鼓励归侨侨属、港澳同胞眷属、留学归国人员、各类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四)依法治理“三乱”。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重点清理和取消违法或不合理的年审、年检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检测、检查和培训。不得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凡依法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收费开具的票据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法定票据。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三乱”行为有权抵制和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限期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征求意见。
(四十五)实行“三步式”执法。对非故意的一般违规者,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检查,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除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的检查和涉法案件检查外,各种定期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进行执法检查时,须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出示执法证件与管辖范围不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在企业检查记录上逐一签署姓名、执法证号、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一时难以确认的,要在一定期限内反馈给接受检查的企业。
(四十六)实行评比和调研审批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对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各类评比和调研活动。除特殊情况外,科级单位不得进入企业开展上述工作。需要进入企业开展上述工作的,应当经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进入企业开展工作的时间,一般应限于一个工作日内。评比、调研工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
(四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政府监察机关要加强效能监察,建立投诉专线与投诉信箱,对各级行政部门的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和借执法检查之便,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十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切实发挥其组织、推动、指导、督查和协调等职能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的投资环境、发展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评议,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综合经济部门或工商分局,并配备懂经济、会管理、善协调的精干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四十九)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并依据本文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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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公文名:津政发(2005)012号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密级:无
签发:杨栋梁
签发时间:2005年02月18日
标题: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注释: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公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为加速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筑和完善科技孵育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线,以构筑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把孵化器建设纳入我市科技发展的整体战略中,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机制创新、整体带动的思路,通过优化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器的孵化和辐射作用。集中目标,整合资源,聚集人才,加强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建设国内一流、布局合理的创业孵育体系,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支撑环境,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断完善适合我市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培育的发展环境和整体布局。在改造提升综合型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和服务业绩的同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特点,重点发展专业型孵化器和区域特色产业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向集约化、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功能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与原则
(一)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政府引导,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我市现有孵化器的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平;建立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群和面向区域经济的特色产业孵化器群。重点建设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先进、开放、配套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创新、创业,提供优良的服务。帮助在孵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充分运用风险投资机制,培养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我市孵化器建设的原则是:以支撑体系为重点,环境建设为基础,鼓励创新为宗旨,人才培养为杠杆,中介服务为纽带,风险资金为后盾,产业发展为方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拉动,多元投资,突出特色,协调发展。坚持系统规划、分类指导、层次推进、资源整合、规范运作的原则。积极提倡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
在宏观布局上,重点引导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石化、汽车、冶金等优势产业,面向各区县特色经济的各类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聚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过程的各种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创业。抓住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加速产业化和集群化。
三、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社会经济组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孵化器,引导和带动科技创新、创业孵育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孵化器,要通过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要突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联系网络。引入风险投资和社会融资机制,加快孵化基金、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融资体系的建设。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运行质量。聚合孵化资源,增强孵化综合能力。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要促进孵化器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等;通过建立与国外科学园区、孵化器的伙伴关系,推动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活动与国际接轨,促进科技兴贸的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办孵化器,盘活现有房产、仪器、设备等物业资源以及我市已建的科研中心、工程中心及公共条件平台等科技资源,形成开放格局和共享机制,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充分发挥资源的放大效应。
四、政策措施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孵化器建设总体布局和与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结合紧密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网络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统筹科技资金,集中财力对孵化能力强、政策鼓励范围内的孵化器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3年内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孵化器自身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孵化器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设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贷款担保代偿金,在孵企业发生还贷风险时,可由市有关部门给予部分风险代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市总体布局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新建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对于区县建立的特色产业孵化器,实施市、区两级共建,即在区县政府对孵化器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于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孵化器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以体现行业特点,但不能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使用。对于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初审受理权。同时对于在孵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立项。对于在孵企业获得国家有关计划资助的,将优先予以匹配资助。
(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内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孵化器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在孵企业优秀项目,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帮助在孵企业畅通融资渠道。在孵企业毕业以后,市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予以支持,并帮助协调投融资和信贷支持。要引导研究院所、高校、相关企业、跨国公司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进驻孵化器,形成先进的技术开发、实验和检测平台,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创新能力,降低开发成本本。
(六)建立市孵化器行业协会,加强孵化器行业自律,定期举办孵化器行业发展论坛,促进孵化器经验与信息交流、合作与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优势,组织对孵化器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
启动我市孵化器综合服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形成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以信息化促进孵化器快速发展,建立各孵化器和相关服务机构网页,为孵化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把孵化器建成信息平台、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 企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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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鼓励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成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作为专利申请人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个人。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国内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产品,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属于天津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
2、2001年l月1日~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其中 2001年7月31日之前的专利申请只资助专利申请费;
3、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属于天津行政区(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国外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申请专利属于天津市重点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
2、所申请专利属于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能源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新材料、空间技术等当代高新技术领域;
3、经审查认定具有较好的国际市场前景;
4、2001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5、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属于天津行政区《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95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2、专利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7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3、专利申请费用经批准减缓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资助;非职务发明申请费未办理减缓的,按国家《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的减缓比例资助;
4、专利代理费实际发生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六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及部分专利代理费,即每件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0.5-3万元;
2、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实际发生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据供》;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l份,单位的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
4、申请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提交代理机构委托书复印件1份;
5、要求办理申请国外专利资助,需提交相关专利检索报告及专利申请受理国的市场预测报告1份;提交受理国的官费(申请费)和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票据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领取资助金的单位凭单位有效发票领取转帐支票;领取资助金的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现金。
第九条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金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市区知识产权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金支付。
办理时间:国内专利申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每月21日~30日受理资助申请,截止时间2002年1月30日;国外专利申请.按照《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实施细则》每年受理一次,2001年8月1日~12月31日申请国外专利的,于2002年1月1日~31日受理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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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明确了海外留学人员的范围
文件规定,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二、海外留学人员可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留学人员可以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在海外为津服务,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到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天津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兼职。
②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到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③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④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国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⑤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津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津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⑥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⑦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津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⑧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三、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办理程序
文件规定: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接收单位,或与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委托其代为推荐接收单位。
来天津工作的留学人员,需办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的,应填报《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并提供护照及以下材料:
①在国外取得学位人员须提供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②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出国前在国内获得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③具有国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④上述人员在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提供原户口注销证明。
持中国护照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凭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子女落户、出入境等服务保障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
①在津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亦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属于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一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以随时迁入。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内是农业人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是工人或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来津工作,可申办一年多次入境签证或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在津定居的,可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符合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来天津工作不能按时离境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③留学人员来津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等物品,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已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来津工作1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入境,可享受与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同等待遇。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天津海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兑换。
④来津定居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已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中止工作关系的,来津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接转手续。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配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因陪读等原因出国被原单位除名的,其国内缴费年限与来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仍有效。上述人员需要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五、在收入报酬方面,提供了多种分配方式
①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留学人员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②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识权益。留学人员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额由双方商定,其中属于专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可以在3年内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支付留学人员报酬。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企业的,按照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对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连续3年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③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④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在工作、科研、创业等方面提供良好环境
文件规定: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
文件还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包括:
①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留学人员来津后暂时没有住房的,可向市人事局租用留学生周转房。
②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子女就业可享受市民待遇。
③留学人员来津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天津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④留学人员在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⑤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为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用人单位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渠道。通过天津留学人才网,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
⑥建立优秀留学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留学人员为天津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奖。留学人员为天津开发或在天津转化的科研成果,可参加本市科技奖励评选。
七、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本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以及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各类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文件规定,他们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和管理职务。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任、委任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担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放弃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还可以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②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来津定居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我市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4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其中购置住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③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自定工资和津贴标准并列入成本。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津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应同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执行现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每月可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对符合津地税办[2001]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④支持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启动费支持或向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请无息贷款。
⑤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编制、工资总额、职称岗位职数的限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其第一年的工资和租房补贴,可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资助,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向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请无息贷款。
⑥鼓励海外优秀留学博士来津开展博士后研究。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进入天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可先进站,后追加计划。对在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机构完成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来津或留津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
⑦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或市属大专院校招生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⑧对在津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提供入出境便利。根据需要,按规定可发给最长5年期的多次入境签证。对需常住的可发给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文件要求,各级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劳动、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和为津服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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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待遇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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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关税优惠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放。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
·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园区外收购产品或者代理出口园区外产品,未在园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增值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在园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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